考试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既是对学生平时学习情况的检查和对教师教学活动效果的检验,也是我院学风校风的集中反映。为了树立良好学风、教风和考风,使我院课程考核管理走向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试的范围及方法 1.凡属培养方案确定的课程均属考试课程,考试时间按教务处统一安排,集中考试。 2.考试主要是理论和技术两类,理论课程是采用闭卷笔试,经教务处批准也可采取开卷、半开卷、口试等,技术课主要是以操作方式进行,但须本教研室教师考试打分,以示公平。 3.凡是注册在籍,经考核资格审查合格的学生均应参加学期所修课程考试。 二、考试工作的领导与组织 1.考试工作由教务科在院长的领导下,依照教务处机关规定进行具体实施。 2.教务科负责课程考试的考务工作,检查工作以及事故处理工作。 a.考区的安排工作,根据学生人数、科目划定区域考场,并负责对考区的巡查。 b.试卷的收集、下发等工作。 c.管理学生缓考事宜。 d.负责考试期间的领导巡查安排,对考风考纪进行督察。 三、试卷命题及基本要求 1.命题要反映本课程大纲的基本内容和要求,体现本、专科教学水准。 2.命题应题意准确,题量适度,难易适当,文字通顺。 3.考试量一般以两小时为据,如需增减,须提前上报考务处批准。 4.试卷必须制定相应的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 5.命题一律使用学校提供的标准试卷模板,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要求打印,一并上交试卷、评分标准、标准答案的电子版。 6.各门课程须拟定覆盖面、难易程度、试题份量相当且无需同现象的A、B两套试题。院长负责试卷的审核把关,确立一份为考试卷。 四、试卷的评阅 1.试卷的评阅由教务科组织,保证成绩评定公平、客观地进行,集体阅卷。 2.试卷的评阅严格执行考前就确定的评分标准,不得随意变更。坚决杜绝“人性分”、“同情分”、“面子分”。 3.阅卷必须使用红笔,每道试题都以正分计算。评分有改动的地方须评卷教师签字,并加盖成绩校正章,一份试卷最多不应有三次以上改动。 4.试卷必须在考试结束一周内批改完毕,评卷教师应在制定位置签字。 5.任课教师应及时将考试成绩录入学生成绩库,由计算照预先确定的平时成绩和卷面成绩计算出总评成绩,并写好试卷分析。 音乐舞蹈学院教务科 2006年2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