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舞蹈学院学生谈话制度

更新时间:2010-10-08文章作者:系统管理员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次数:116

为了更好地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促进后进学生和有违纪现象学生的思想转化工作,做到教育在先,管理在前,防患于未然,以先进带后进、促中间,达到共同进步的目的,使我院的学生管理工作更上一个新台阶,特制定我院学生工作谈话制度。

  第一条:教书育人是每一个老师的天职,对自己所任教的班级内的后进生或违纪生有责任,有义务找其谈话,指出其不足,帮助其克服缺点,引导其积极向上,做一个合格的大学生。

  第二条:年级辅导员是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第一线责任人,应时时注意、了解和掌握所辖年级,班级内的后进或有违纪现象的学生,并及时找他谈话,了解情况,有针对性的对他开展批评教育和帮助,使其尽早地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与后果并及时改正。

  第三条:学工科是学生教育与管理的具体组织和实施者,针对学生中的违纪现象和后进生有权建议任课老师和责成辅导员或班主任找其谈话,必要时可直接找后进和违纪生谈话,并对其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对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学生有权向院行政建议给其纪律处分,直至劝其退学或开除。

  第四条:对后进和有违纪现象的学生谈话属一种警戒性谈话,其权重分为:任课教师、班主任、辅导员找后进或有违纪现象学生的谈话是一种早期发现,及时指出,使其错误和违纪现象在萌芽状态下就予以解决和改正,属一种批评、教育、帮助性的初期谈话。

  第五条:在初期谈话 不思改者可由学工科再次谈话,指出其后进和违纪现象的严重性及影响,墩促其限期改正,并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罚款处理或批评,直至改正为止,属于一种警告性谈话。

  第六条:警告性谈话仍未改正或仍有明显进步者,可由学工科会同院领导再一次找其谈话 ,指出其后进和违纪现象所触犯到的有关学藉管理条例,并根据条例规定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直至劝其退学或开除,以达到教育全体同学之目的,属于一种组织处理性谈话。

  第七条:本条例从20083月起试行,在执行中不断完善,并由学工科负责解释。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