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本院学风促进工作,根据本院学生实际情况,结合专业特点,特制订音乐舞蹈学院学生违反上课、早功、早操考勤处罚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普通同学:上课旷课达5节以上(含5节),取消一学期的评奖评优,全院通报批评,并通知家长。 2、入党积极分子:上课旷课达5节以上(含5节),取消一学期的评奖评优,全院通报批评,通知家长,建议学生党支部依据《音乐舞蹈学院入党积极分子滚动制》,作出取消入党积极分子资格的决定。 3、学生干部(含寝室长以上):上课旷课达5节以上(含5节),取消一学年的评奖评优,全院通报批评,通知家长,并撤销其职务。 4、预备党员:上课旷课达5节以上(含5节),取消一学年的评奖评优,全院通报批评,通知家长,建议学生党支部,作出延期半年转正的决定。 5、正式党员:上课旷课达5节以上(含5节),取消一学年的评奖评优,全院通报批评,通知家长,建议学生党支部,作出党内诫勉谈话。 6、对迟到、早退的处理:凡是迟到或早退二次按照旷课一节处理。 7、早操、早功旷操或旷功一次按旷课一节处理。 8、要求:上课提前5分钟到达教室,不得迟到、早退,不允许带早点、食物到教室,凡在艺术楼上课不允许把早点、食物带入楼内。 9、凡旷课10节以上(含10节)依据我校《学生手册》(2009版)中《宜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六条,作出相应处理。 以上处罚规定解释权归音乐舞蹈学院学工科;本处罚规定自2010年5月5日开始实施。 学工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