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便于掌握学生情况,促进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望全系学生遵照执行: 一、批假权限:因事因病需请假者,一节课内,班长批准;两节课内,任课老师批准;三天以内,辅导员批准;七天以内,学工科科长批准;两周之内,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批准;两周以上报学生处审批。 二、批假手续:凡需请假(事、病公假),不论时间长短,都先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出示有关证明,由辅导员或院领导审批,然后交给班长考勤并保存,是否超假由班长及时报告辅导员或班主任。 三、节假日前后、实习、军训期间,除本人重病或有重大事情,经核实后可以请假外,其他一律不准假。 四、任何人必须先请假后离校(请病假休息者原则上不准离校),如有先斩后奏,按旷课论处(突发性疾病而由有证明者除外)。请假结束后必须回审批部门销假。 五、超过假期续假,必须先电话续假,返校后提交有关证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 六、凡学生旷课、病、事假达到某门课程的1/3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并给予全院通报批评或处分。 七、凡旷课课时达到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八、本制度解释权归音乐舞蹈学院学工科。 音乐舞蹈学院学工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