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职工依法对我院工作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并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同心协力,促进我院教学改革与发展,争创一流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及《宜春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和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院教代会)是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院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监督和管理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 第三条 院教代会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充分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院决策、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学院工作等方面的作用,团结和动员广大教职工,认真贯彻和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共同努力促进音乐舞蹈学院的健康发展,为社会主义事业培养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院教代会在院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同时接受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指导、保证学校教代会的各项决议在本院的贯彻执行。 第五条 院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院教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认真听取、讨论和审议院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院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改革方案、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以及有关教学、科研、产业、财务(包括自筹资金)和行政管理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使院领导在重大问题上做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 (二)审议通过学院提出的教职工科研、艺术实践、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奖酬金发放办法、教学质量评估实施细则及其它与教职工权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规章制度,作出相应决策后,由院长颁布执行。 (三)讨论、决定本院教职工福利费使用的原则和办法,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的生活福利事项。 (四)民主评议、监督院领导干部,根据学校党委部署参与干部考核、行政领导人员的推荐工作。 第七条 凡属院教代会职权范围内讨论审议的规章制度、决定、办法等未经教代会通过的,学院不得实施。 第八条 院长应尊重院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权,定期向院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对不合理或暂无法解决的意见要给予解释说明,实施院教代会的决议和决定,认真对待和落实院教代会的提案。 第九条 院教代会应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职能部门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协助院长及行政职能部门开展工作,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态度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条 院教代会对院长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可向院长提出建议;院长对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讨论通过的决议、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要求复议。如双方意见不能统一时,可将情况报请校党委和校教代会裁定。 第十一条 凡经院教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规章制度、决定办法等在执行中如发现有重大的失误或者与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相抵触的,应按规定程序予以修改,甚至取消。 第三章 教代会委员 第十二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我院在职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均可当选为院教代会委员。 第十三条 根据学院目前的实际情况,院教代会委员按在职教职工人数的15%的比例进行推荐,院党政联系会确定候选人,由教代会等额选举产生。委员的构成既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又应体现以教学,科研人员为主。其中,教师不少于70%;女教职工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四条 院教代会委员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的业务素质及较强的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关心学院的建设与发展,热心为群众办事,有较强的责任感。 第十五条 院教代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委员对全院教职工负责,受全院教职工的监督。委员若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时,依照有关规定及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 第十六条 院教代会委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提出方案,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有对院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有向学院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的权利;有对行政部门执行院教代会决议和落实提案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的权利。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而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上级有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七条 院教代会委员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素质与能力。 (二)积极参加院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执行院教代会的决议,完成院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关心、支持学院的改革与发展,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好群众工作,维护稳定大局。 (四)模范遵守学校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尊重和支持学院行政的教育管理工作,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八条 院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离退休教职工及其他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九条 由于本院教职工人数在30人左右,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其性质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同。院教代会设主席1人,教代会召开期间主持会议,负责处理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由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学院推选若干人员组成教代会委员会。其委员的组成,包括党、政、工干部及教师代表。在教职工大会上由全体教职工通过选举产生。委员会听取和汇总教职工对各项议题的讨论,审议意见及建议;研究大会议题中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主持选举;处理大会期间临时发生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院教代会委员会的职责: (一)大会期间,要积极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支持并协助院行政搞好各项工作,接受并完成院教代会委托的其它工作。 (二)大会闭会期间,要积极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支持并协助院行政搞好各项工作,接受并完成院教代会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二条 院教代会每三年一届,一般应每学年召开一次教职工大会,每次会议必须要有应到教职工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才能有效;大会的选举和表决,必须已过应到教职工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教职工说明,征得多数教职工的同意:如遇重大事项,急需临时解决,或经学院党政领导和研究提议,或经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院教代会大会议题,应根据学院的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提出,经教代会委员会审议后,再提请大会通过。 第二十四条 院教职工大会决议应得到认真贯彻落实,未经大会同意不得修改。教职工的提案应得到及时处理,处理的情况,应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委员会的工作向教职工公布,接受其监督。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院基层分工会是院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其在学院党总支领导下,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委员会委员,整理教职工提交的提案,提出大会中心议题及大会议程等,报党总支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会期间,组织教代会委员会委员,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执行和提案落实情况。 (三)向教职工进行党的方针、政策和民主集中制的宣传教育,提高教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意识与素质;接受和处理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和申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院教代会交给的其它任务,定期向学院党总支汇报教代会工作。 第二十六条 院行政应为院教代会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其它条件。 第二十七条 如果学院有关部门违反教职工大会制度和其它民主管理制度,院教代会工作机构可提出意见,并要求改正,以保障维护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从院教代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