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舞蹈学院学生违反上课、早功、早操考勤处罚规定

更新时间:2010-09-08文章作者:系统管理员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次数:707

为切实做好本院学风促进工作,根据本院学生实际情况,结合专业特点,特制订音乐舞蹈学院学生违反上课、早功、早操考勤处罚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普通同学:上课旷课达5节以上(含5节),取消一学期的评奖评优,全院通报批评,并通知家长。

2、入党积极分子:上课旷课达5节以上(含5节),取消一学期的评奖评优,全院通报批评,通知家长,建议学生党支部依据《音乐舞蹈学院入党积极分子滚动制》,作出取消入党积极分子资格的决定。

3、学生干部(含寝室长以上):上课旷课达5节以上(含5节),取消一学年的评奖评优,全院通报批评,通知家长,并撤销其职务。

4、预备党员:上课旷课达5节以上(含5节),取消一学年的评奖评优,全院通报批评,通知家长,建议学生党支部,作出延期半年转正的决定。

5、正式党员:上课旷课达5节以上(含5节),取消一学年的评奖评优,全院通报批评,通知家长,建议学生党支部,作出党内诫勉谈话。

6、对迟到、早退的处理:凡是迟到或早退二次按照旷课一节处理。

7、早操、早功旷操或旷功一次按旷课一节处理。

8、要求:上课提前5分钟到达教室,不得迟到、早退,不允许带早点、食物到教室,凡在艺术楼上课不允许把早点、食物带入楼内。

9、凡旷课10节以上(含10节)依据我校《学生手册》(2009版)中《宜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六条,作出相应处理。

以上处罚规定解释权归音乐舞蹈学院学工科;本处罚规定自201055日开始实施。

学工科

20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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